镇江高专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以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设施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办学点(以下简称“办学点”)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办学点应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办学点要有领导分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办学点应健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机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办学点一般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满足上级文件规定要求。

第六条  办学点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管理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办学点的教学工作应在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运转。办学点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办学点教学工作的落实情况,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要经常检查、督促。

第八条  教学工作评估是全面检查办学点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教育学院将每年进行一次办学点教学工作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评估要求见《镇江高专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点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表》。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办学点应认真组织实施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制订、下发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条  办学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教学计划的,须在新学年开始三个月前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调整教学计划需遵守下列原则:(1)调整课程的门数累计不超过本专业课程总门数的五分之一;(2)调整后的总课时数、课程总数与原教学计划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所有医学类专业,由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统一安排授课计划,办学点需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材是进行知识传播的重要载体,是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办学点必须向每个学生发放教材。

第十五条  办学点选用和订购教材时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备案,必须适应成人教育层次,有利于学生自学。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点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教学环节,落实任课教师,发送教学任务通知书,制定教学日历。课程安排表、教学日历须向学生公布,在开学前二周报镇江高专继教院成人教育科备案。

第十七条  授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础上,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认真撰写教案。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课堂授课内容要提纲挈领,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学习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因材施教,注重启发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九条  办学点要重视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强对学生网上学习的引导、指导和考核,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学生的工学矛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

第二十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函授、业余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办学点要切实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也是成人教育教学的重要补充方法。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授课教师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答疑辅导或者集中进行讲解。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当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

第二十三条  办学点须在课程考试前20天,将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报送交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中心审核。年度教学评估优秀的办学点可自行组织试卷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办学点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按照要求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应当安排实验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办学点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办学点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实习结束应及时总结,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手册,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手册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学点应建设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必须配备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主讲教师既可由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办学点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向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推荐。辅导教师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辅导教师配备的数量满足上级文件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办学点推荐的专兼职教师需经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资格审查并聘任。办学点填写《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在开学前二个星期报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中心审核。

第三十条  办学点若需要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派出主讲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必须在开课学期前一个月申报并办理教师聘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学点要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三十二条  办学点应建立健全教师的考核制度。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为标准,主要考核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作为奖惩和继续聘任的依据,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办学点要牢固树立质量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建立的日常教学检查、期中期末阶段教学检查等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办学点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办学点的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听课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三十六条  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中心对办学点每学年教学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授课教师的落实情况、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的备课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办学点应组织期中、期末阶段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内容为: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效果、教学管理运转情况、教学质量、教案检查等内容。检查结果应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存档。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中心应组织学校内有关专家随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办学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掌握办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每年召开办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办学点应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采取统考的方法,全面检查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办学点应对课程学业成绩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作为对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的依据。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学设施是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办学点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教学、校舍、图书馆、实习场所及其它相关设施。

第四十二条  办学点应重视教学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

第四十三条  办学点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以及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是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办学点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按照图书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学点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内容包括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进度、教学日历、课程考试试卷、成绩登记表、毕业生成绩汇总表等教学管理材料以及学生学籍管理资料等。具体按《镇江高专成人高等教育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办学点应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镇江高专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